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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6708号“P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8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鸿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76708号“P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2779号、第61617152号、第61624725号、第3104666号、第4606865号、第22297155号、第25817844号、第42661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品拼多多销售平台截图、申请人在欧盟、美国等国家的电池指令报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字母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量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GS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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