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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12900号“合口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15号
申请人:广东爱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12900号“合口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为申请人“合口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97692号“合口欢 HE KOU 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同为汉字“合口欢”,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合口欢 商标 广东爱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