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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59606号“快乐星球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3: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31号
申请人:快乐星球(河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奇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时光岛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8959606号“快乐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复制了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快乐星球》的名称,该作品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维护,已经跨行业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早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商业价值。申请人经《快乐星球》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依法进行无效宣告申请。二、争议商标完整复制作品《快乐星球》的名称,侵犯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快乐星球”作为著作权作品名称,属于其著作权人所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破坏该名称与其作品著作权人的唯一稳定的联系,会挤占原本属于《快乐星球》著作权人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预期收益与市场发展机会,弱化了“快乐星球”标识与《快乐星球》影视作品间稳定的对应关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快乐星球》首次发表时间证明资料;2、《快乐星球》在先著作权证明;3、快乐星球商标及知识产权工作授权委托书;4、《快乐星球》1-5部简介;5、《快乐星球》电影相关资料;6、“快乐星球”微博热点及粉丝量;7、“快乐星球”抖音粉丝数量及热门视频点赞数量;8、人民日报官方账号发文及百度热搜;9、福布斯中文网微博;10、“快乐星球”话题海外影响力截图;11、百度、搜狗、360搜索相关话题量;12、中国新闻出版广告网发文;13、百度文库相关资料;14、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湖南时光岛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时光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时光岛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有19年图形LOGO设计经验的资深设计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使用为目的,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销售产品、推广宣传等方式持续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快乐星球”实体店产品展示及宣传图片;2、“快乐星球”线下产品展示及线上网络宣传截图;3、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4、购销合同等。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无纺布、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哈达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表明,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授权委托本案申请人进行关于”快乐星球“相关商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收集及维权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快乐星球》作品著作权等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其中“快乐星球”、“八仙演义”、“龙门令”、“光头哥”等多件商标与在先影视作品、网络小说、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近似。
4、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时光岛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陈奇权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我局系统核实,湖南时光岛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快乐星球》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首先判断其主张著作权的标识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所涉著作权保护客体为文学作品,该权利保护的对象系文学作品的内容本身,而并非单纯的作品名称,仅作品名称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本案中,“快乐星球”仅为作品名称,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不应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快乐星球》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快乐星球》为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影视作品的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该影视作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快乐星球》影视作品名称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与正当。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其中“快乐星球”、“八仙演义”、“龙门令”、“光头哥”等多件商标与在先影视作品、网络小说、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及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由于申请人并未提及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快乐星球”商业价值等相关主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棉织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快乐星球”相关周边商品从而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故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棉制品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快乐星球及图 商标 快乐星球(河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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