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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9873号“途途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61号
申请人:张红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9873号“途途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0754号“途途”商标、第20197282号“洋途途”商标、第31917849号“途途E约车 TUTU E YUECHE”商标、第19646301号“途途”商标、第23584456号“途途卡车”商标、第48204874号“途途车圈”商标、第23992040号“途途房 TUTURO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变更主体信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主体名义未发生变更,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途途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询,申请注册申请人名义(或法人)等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到的信息不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