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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6514号“正向领导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70号
申请人:正向践行(北京)企业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6514号“正向领导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46099号“正道领导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正向领导力”非汉语固有词汇或惯用搭配,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具有固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正向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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