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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2430号“诺和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57号
申请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2430号“诺和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66281号“诺和达”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紫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诺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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