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68441号“阳光社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18号
申请人:杨继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8441号“阳光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1405号“阳光 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78894号“阳光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67323号“阳光7号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381385号“阳光7星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37715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746375号“阳光语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38571号“阳光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29493号“阳光牧场 SUNNY R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015978号“阳光书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753123号“阳光加油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537368号“阳光 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380057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5198100号“阳光花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118817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344558号“光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九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阳光社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十二、十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阳光”及引证商标十五的构成文字“光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十二、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十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阳光社区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