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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15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8:50
XTAR、第1100681号“PIE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所有的“phenix”品牌在中国为众多消费者所喜爱和广泛知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及其在第25、18类注册并使用的商标“phenix”有着极强的关联性,消费者可以借此将申请商标与并没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进行有效的区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X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