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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4999号“超能自习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72号
申请人:苏州星感心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4999号“超能自习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28926号“超能电力 CHAONENG POWER”商标、第67282844号“UNIWISEE 超能云终端”商标、第33207839号“超能战斗鸡”商标、第5594150号“超能”商标、第63675828号“超能磁片”商标、第26155519号“超能动力”商标、第20438578号“超能”商标、第20362440号“超能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五或已经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三、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超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超能自习室 商标 苏州星感心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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