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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892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0:58
山昊SUNHO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图形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及其权利人工商信息;申请商标在微信公众号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开发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山昊SUNHO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