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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3860号“天思软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51号
申请人:中山市天思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3860号“天思软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780386、62281542、45676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图片、发票、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思软件 商标 中山市天思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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