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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8613号“RIP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27号
申请人: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8613号“RIP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8014号“星韵 RI-TA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IPSTAR与引证商标文字“RI-TAR TEA”在字母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RIPSTAR 商标 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