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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9379号“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00号
申请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9379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2499号“生活及图”商标、第20673468号“LIFE 金融街及图”商标、第24346095号“宅 LIFE及图”商标第32180123号“LIFE”商标、第34017178号“LIFE 金融街·5C”商标、第34014595号“LIFE 金融街·悦生活”商标、第37856983号“LIFE C 及图”商标、第47096671号“快看 LIFE及图”商标、第47135737A号“LIFE-LAB”商标、第16578607号“阔 LIFE BRILLIANT”商标、第59154011号“LIFETECH 先健及图”商标、第49323002号“海澜之家 HLA LIFE及图”商标、第53535180号“易 LI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所涉“侨城汇”品牌简介及实际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装出租;家务服务;灭火器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装出租;社交陪伴;消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Lif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