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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12311号“小娘鱼 XIAONIANGY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4: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05号
申请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苏州尚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网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37412311号“小娘鱼 XIAONIANG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1935646号“小娘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78198号“松陵小娘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抢注,同时被申请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却以相同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他品牌,恶意囤积商标,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其目的无非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获取不当利益,此种行为具有欺骗性,侵占了“地方方言”、“学校社会团体名称”、“地名别称”、“希波克拉底-医学奠基人”等公共资源,伤害了教育界、医学界相关公众的感情,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词条信息;2、企业信息;3、门店照片;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43类小娘鱼一词不是来源于申请人的经营,而是来源于被申请人其他类别商标,不存在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注册,有使用意图和规划。申请人所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聊天信息;2、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3、营业执照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酒馆;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3、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对于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请求,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综上,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小娘鱼 XIAONI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