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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8348号“未来视界 Future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5:04关于第66588348号“未来视界 Future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57号
申请人: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8348号“未来视界 Future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9996号“未来无界”商标、第3922428号“未来世界及图”商标、第35162357号“未视界 WEISHIJIE及图”商标、第38343568号“未来视野”商标、第35877875号“未来棉界”商标、第36623872号“未来世界”商标、第55035403号“未来新视界”商标、第55048732号“未来新视界”商标、第9818793号“未来世界 FUTUR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待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京东和天猫的店铺和产品页面截图、申请人为客户开具的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注册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之日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未来视界”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未来无界”、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未来世界”、引证商标三中文“未视界”、引证商标四中文“未来视野”、引证商标五中文“未来棉界”、引证商标六中文“未来世界”及引证商标七、八中文“未来新视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隐形眼镜用溶液、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论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