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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3879号“海顶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30号
申请人:厦门陈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德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573879号“海顶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128651号商标、第9817316号商标、第48301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海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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