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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04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8:32
沃特海默 WOTEHAIMER H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原创稿件、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解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