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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4716号“昺妃黄金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24号
申请人:正念自然(广州)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昺妃大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4716号“昺妃黄金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351号“黄金酒 黄金万圣酒及图”商标、第6808752号“黄金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正念自然(广州)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昺妃黄金酒”与引证商标一、二“黄金酒 黄金万圣酒及图”、“黄金酒”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是否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昺妃黄金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