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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1575号“有猿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65号
申请人:陈兰(武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1575号“有猿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猿人”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的标识,并结合“猿猴”的LOGO形象来使用,突出品牌主题,更具辨识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0699号“有缘人”商标、第9998437号“有缘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交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有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