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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8399号“馚美人fenmei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85号
申请人:龙岩市美人谷林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8399号“馚美人fenme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0521号“粉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等方面显著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已经使用很长时间,具有很强的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馚美人”与引证商标“粉美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馚美人fenmeire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