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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3105号“富柿 FU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58号
申请人:陕西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3105号“富柿 F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注册商标“富柿”(注册号26463889),与申请商标适用产品类别相同。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市场中识别性极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2755号“富柿一品”商标、第33340062号“富柿庄园”商标、第54159621号“富柿果”商标、第25090201号“富柿红”商标、第54233716号“富柿羊及图”商标、第16734979号“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的中文“富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柿”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制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富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柿饼以外的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富柿 FUSH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