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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8732号“敖|麓|谷|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20号
申请人:敖麓谷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8732号“敖|麓|谷|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607833号“敖鲁古雅aoluguya”商标、第4548800号“敖鲁古雅AOLUGUYA及图”商标、第23622674号“敖鲁古雅AOLUGU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引证商标二、三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敖|麓|谷|雅”与引证商标二、三“敖鲁古雅AOLUGUYA及图”呼叫基本相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的“咖啡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敖|麓|谷|雅 商标 敖麓谷雅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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