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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4273号“商服聚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2: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66号
申请人:商服聚合(山东)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4273号“商服聚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31216号“商聚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及视觉效果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商服聚合”,与引证商标“商聚合”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商服聚合”使用在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商服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