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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0206号“妙橘 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51号
申请人:黄裕梅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0206号“妙橘 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0895号“妙橘堂”商标、第3610579号“佳源”商标、第5531662号“佳源;KAWAN”商标、第18874814号“佳源”商标、第35705109A号“佳源 KAWAN”商标、第48290694号“佳源良品”商标、第54341766号“佳源堂”商标、第29432589号“HJY 好佳源”商标、第25771024号“一佳源”商标、第5674237号“佳之源”商标、第17973588号“佳之源”商标、第9782163号“佳源牧场为生活加源 GAILYLAND SOURCE FOR LIFE”商标、第35160215号“佳源酿”商标、第18704144号“佳源香”商标、第12567079号“好佳源”商标、第36916368号“妙佳源”商标、第57592834号“佳源心选”商标、第35411197号“佳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至十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至十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中含有“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