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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19366号“FA TE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4:56关于第68419366号“FA TE 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4号
申请人:无锡星雅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9366号“FA TE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3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A TE LI”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为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FA TE LI及图 商标 无锡星雅车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