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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98209号“YOUTHDES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83号
申请人: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延吉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8209号“YOUTHDE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3884号“精视传媒 Youthmedia及图”商标、第14337449号“Z·youth”商标、第61636647号“YOUTH BBQ”商标、第10023792号“精视传媒 Youthmedia及图”商标、第10013736号“Youthmedia及图”商标、第43882686号“潮代后生家 家 YOUTH TEA”商标、第61656397号“悦溪Youth”商标、第20439162号“Youthcafes”商标、第19219921号“YOUNG FILM”商标、第61655029号“YOUTH BBQ 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及官网图片、暂缓请求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七、十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指定/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均包含显著认读英文“Youth/YOUT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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