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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91684号“门东板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84号
申请人:陈柯龙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1684号“门东板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70186号“门东艺术现场 MENDONG ART SC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80239号“门东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92367号“门东小鱼锅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427154号“东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73339号“东门姑辽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76068号“门东茶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747682号“东门 19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门东板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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