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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0250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8:39关于第66850250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57号
申请人:上海秦耀航空试验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轩(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0250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3688号“秦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9542号“大秦兆业 秦DECHIN HO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9059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34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47190号“秦 秦塬Q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52754号“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754904号“曲悦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662594号“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652766号“启尔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938341号“耀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制作合同、完税证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3年1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象信息;服装设计”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