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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2922号“EVOLVE WITH 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4:22关于第66222922号“EVOLVE WITH 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13号
申请人: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2922号“EVOLVE WITH 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EVOLVE WITH US”作为一个整体,不是一个固定的词组或短语搭配,本身并无固定的含义,申请商标“EVOLVE WITH US”并没有直接指示其指定的服务项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特点,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EVOLVE WITH US”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者当中获得一定的认可,且与申请人形成固定的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关于“EVOLVE”、“WITH”及“US”的释义、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官网摘录、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VOLVE WITH US”系纯外文商标,易被理解为:“与我们一起进化”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EVOLVE WITH US 商标 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