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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94934号“安哥海味ANCALL DRYSEA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6:56DRYSEAFOOD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02号
申请人:佛山市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4934号“安哥海味ANCALL DRYSEA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62341号“安之哥”商标、第57495669号“安哥研选”商标、第59914536号“安哥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文字“安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肚”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注册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