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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4927号“花香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48号
申请人:杭州夏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4927号“花香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别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3978号“花香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为臆造性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香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花香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