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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735号“GUA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9号
申请人:陈国兵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3735号“GUA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蕴含自身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5153号“触感记忆CHUGANJ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75885号“GE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9987号“GUA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7247号“CAR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120173号“G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1784号“卡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50814号“G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及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整体视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未定,不具有在先权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3年7月20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GUAING”,与引证商标三“GUAANG”、引证商标五“GUQING”、引证商标七“GUQING”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瑜伽上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