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33100号“豪鹏皇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64号
申请人:严有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3100号“豪鹏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08336号“豪祥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豪鹏”的延续,是申请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审慎提出的注册申请,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并且,在以往的评审案件中,不乏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登记信息及官网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豪鹏皇冠”与引证商标“豪祥皇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