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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7852号“DAZZLE ATE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12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7852号“DAZZLE AT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DAZZLE”、“DIAMOND DAZZLE”、“地素”、“素地”和“地素时尚”等商标。申请人的上述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3897号“戴丝诺 DAZZLEART”商标、第8170699号“DAZZLING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均可以互相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信息打印件;2、引证商标二申请人营业范围信息打印件;3、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文字“DAZZLE”,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兽医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AZZLE AT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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