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692555号“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14号
申请人:河南省华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92555号“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0400号“华久 HUAJIU”商标、第3217855号“九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审理中,权属状态无法明确。第二,申请人主动放弃3103、3107、3108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第6998340号“九华 Jiu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三,申请商标与第6346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成功通过审查并注册公告。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已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3103、3107、3108商品(即,自然花;植物种子;动物食用植物根),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小麦;活动物;新鲜蔬菜;活家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华玖健康 HUAJIU HUALTH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苹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外,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撤三程序中,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苹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