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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8674号“汽锅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93号
申请人:建水县饮食服务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8674号“汽锅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汽锅宴”为申请人原创的知名品牌,已在先使用多年。经过多年的钻研和苦心经营,使得“汽锅宴”商标享有较高影响力,加之一直对其进行大力推广及对外宣传,已经被相关媒体公众和消费者熟知,确立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该申请商标有别于普通的标志,已获得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汽锅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