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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3091号“南珠馆NAN ZHU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6:50关于第68063091号“南珠馆NAN ZHU G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97号
申请人:朱德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3091号“南珠馆NAN ZHU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4607号“南珠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20024号“南珠宫19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20100号“南珠宫PEARL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477565号“南珠宫PEARL 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57376号“南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考虑到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第14类上获准注册并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标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南珠馆”、拼音“NAN ZHU GUAN”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汉字部分“南珠宫”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南珠”,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玛瑙;珠宝首饰;耳环;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南珠”是以马氏珠母贝产出的珍珠,被誉为国之瑰宝,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南珠馆NAN ZHU GUAN及图 商标 朱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