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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2930号“卡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00号
申请人: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2930号“卡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3448号“卡卡 K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1747号“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67315号“D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4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卡卡”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卡卡”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卡”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柏油;油膏;建筑用毡;路面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柏油;沥青;建筑用焦油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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