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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43962号“天才手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8: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10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酷技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凌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6643962号“天才手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技术许可协议、广告业务委托证明;
2、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版权登记证书;
3、“小天才”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4、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所获荣誉;
5、相关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注册的“天才手册 ”商标具有可识别的显著特征,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存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模仿的主观恶意。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标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才手册网络宣传截图
2、天才手册包装盒;
3、天才手册公众号二维码;
4、天才手册开机动画;
5、天才手册外箱设计版;
6、天才手册-说明书封面-保修卡-合格证;
7、天才手册产品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悍索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在先,而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天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