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28577号“姜太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60号
申请人:山东元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誉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8577号“姜太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182号“姜太公JIANGTAI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556号“姜太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外的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姜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