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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4984号“土赖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82号
申请人:杨英连 委托代理人:广西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4984号“土赖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04月19日提交了第8217049号“土赖”在第33类的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对上述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68760号“赖”商标、第1768762号“赖”商标、第8224859号“赖”商标、第9004689号“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土赖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赖”,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土赖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