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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5752号“马大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58号
申请人:河南马大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慧聪技术转移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705752号“马大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圣诞树;玉米;新鲜黄瓜;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291号“马大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饲料;宠物食品;动物用鱼粉;动物催肥剂;动物食用蛋白;谷(谷类);活家禽;动物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圣诞树;玉米;新鲜黄瓜;酿酒麦芽”商品上的评审请求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等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21537号“马大哈 MADA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马大哈 商标 河南马大哈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