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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4541号“中和健康 弘扬中华智慧,回归健康天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5:28关于第65734541号“中和健康 弘扬中华智慧,回归健康天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32号
申请人:励海艇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4541号“中和健康 弘扬中华智慧,回归健康天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826724号“中和文化 BALANCE CULTURE及图”商标、第10532102号“中和国际”商标、第14402166号“中和殿”商标、第22665490号“中和共享 ZHZD M&A及图”商标、第30794133号“中和养无社”商标、第50280007号“中和休闲”商标、第50301129号“中和休闲”商标、第57331061号“中和健康”商标、第57321074号“中和铺 Zhonghepu”商标、第64308471号“中惒围棋及图”商标、第15809957号“BBTW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和”,与引证商标十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中华”,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中和健康 弘扬中华智慧 回归健康天年及图 商标 励海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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