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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2710号“时空信息平台 ONE point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42号
申请人:中移(上海)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2710号“时空信息平台 ONE point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4616号“ONEPOINT”商标、第62356174号“ONEPOINT”商标、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 ONE 1及图”商标、第8462166号“one YOUNG 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ONE point”与引证商标一、二“ONEPOINT”、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字母组合“ONE”、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字母组合“o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时空信息平台 ONE poin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