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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3494号“GAOGE ZYV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69号
申请人:杭州高格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3494号“GAOGE ZYV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781、598334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英文字母“GGGG”设计而成,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相近,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GAOGE ZYV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