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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2010号“Li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4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11号
申请人:湖南利美防爆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2010号“L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9567号“李玫工作室LIMEI STUDIO 2009”商标、第12297829号“俪美荟LIMEHI”商标、第51080890号“俪妹荟LIMEHI”商标、第51081051号“俪魅汇LIMEHI”商标、第29510767号“立玛美LI M M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Limei 商标 湖南利美防爆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