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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8547号“租立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55: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11号
申请人:山西路桥集团交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8547号“租立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站域名、百度搜索截屏、相关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租立得”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租立得 商标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