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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4696号“犇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56: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64号
申请人:贵州华夏黔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4696号“犇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5832号“奔鹏”商标、第19789650号“鹏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早提出注册申请并已经成功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犇鹏”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奔鹏”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鹏犇”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水(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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