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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6085号“金熹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57: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10号
申请人:丁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085号“金熹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402400号“熹悦私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大量的商标囤积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引证商标不可能投入市场使用,不会出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出现,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熹悦”与引证商标“熹悦私厨”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未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在本案评审范围,请申请人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金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