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724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59:11关于第666724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3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2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2438号“顶蒙DING 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即将因专用期限届满而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原注册人海盐县顶盛装饰材料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嘉兴顶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且经续展,引证商标现在专用期限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板、水泥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混凝土遮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顶蒙DING MENG及图 商标 浦项国际公司